|
信用保险咨询服务
1.6.1概述
1.6.1.1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进一步讲,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然后获得向保证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所以说,信用保险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权利人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对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不论对于被保证人追偿的结果如何,都必须首先履行对于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提出信用保险的概念之时,之所以强调信用保险的前提,是因为信用保险的概念极易与保证保险相混淆。而实际上,两者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产品,从广义上来讲,二者都属于信用保险的概念。然而,从狭义的角度来讲,二者又有区别之处。
1.6.1.2信用保险的意义
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保险发展历史来看,完善的信用保险业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是有很大意义的。
第一, 从企业、银行、消费者等微观层面看,信用保险业的发展至少有以下意义:
1.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发展。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帐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2.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出口和消费,降低银行呆帐坏帐比例,对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从信用市场、乃至整个市场体系的宏观层面看,信用保险业有以下意义:
1. 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贯穿了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个人消费市场。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对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换言之,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2.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
如消费信贷市场与信用保险业的结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的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1.6.2出口信用保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开展的种类较少,有些保险仅在地域范围内试点。已开展的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受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发展程度相差较大。
1.6.2.1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它承保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由于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造成的损失。
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1.6.2.2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根据出口合同支付条件规定的信用期限长短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适用于制成消费品、大宗商品的出口;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承保信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付出口合同,是用于电站、大型船舶、飞机等资本性项目的出口。
按照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又可分为货物出运后的保险和货物出运前的保险,以及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执行完毕全部收回为止的对整个出口合同的保险。
根据不同的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和保险责任范围,出口信用保险又可分为两种承保方式:综合承保方式和特定承保方式。综合承保方式即对每个出口企业签发一份保险单,要求出口企业投保其保单使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能仅选择其中一部分买方或一部分业务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都要求出口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投保。特定方式承保即对某一进口商或某一特定出口合同进行保险,每一份合同出一份保单。一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均采取特定方式承保。
1.6.2.3出口信用的承保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承包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一) 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又称买家风险,是指由于进口方面的原因可能产生的收汇风险。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4个月或 6个月);
3.买方在发货前单方面中止合同或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提货。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亦称国家风险,是指由于非买方所能控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
2.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
3.买方所在国实施对外延迟付款令;
4.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
5.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非常事件,如巨大自然灾害等。
1.6.3商业信用保险
1.6.3.1商业信用保险的概念
商业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 而使权利人遭受的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行为。
1.6.3.2商业信用保险的主要类型
1.卖方信用保险
卖方信用保险是保险人为卖方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延期付款行为所提供的保险业务。在延期付款过程中,卖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拖延或逃避应该承担的付款义务,保险人可以设计卖方信用保险业务,承担由于卖方的原因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卖方信用保险业务中,保险责任可以设计为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拖延或逃避应该承担的付款义务的行为,责任免除则要重点避免卖方和买方之间共同进行的欺骗行为,保险金额则根据延期付款行为的特殊性,实行变额保险的方式,使保险金额的递减程度与延付过程中未付的款项相同。
2.住宅消费贷款保险
消费贷款保险是保险人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如期全额偿还债权人的贷款而进行的保险业务。根据贷款原因不同,主要可分住宅消费贷款保险和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两种。
住宅消费贷款保险可以非常有效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因为目前,我国银行开办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一般都采取按揭贷款的办法。所谓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然后再以较长年限分期还款的购房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贷款,虽然有抵押,但从银行角度看,贷款依旧存在风险,一是借款人有可能因为收入的意外减少而不能履行按期付款的责任,如借款人失业、疾病、人身意外等,使银行面临自理抵押物的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即在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借款人虽有能力支付,但出于理性选择放弃所购物业,迫使银行面对大量行使抵押权得到的房地产。为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需要保险保障,需要住宅消费贷款保险来减少或转移银行贷款的风险。
与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相比,住宅消费贷款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的银行是从80年代开始少量试办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当时并没有住宅消费贷款保险的介入,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首次出台了鼓励开展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各家商业银行也纷纷出台了一些鼓励措施,刺激消费信贷的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开始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住房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大量产生了住宅消费贷款保险的需求,但与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势头相比,住宅消费贷款保险则显得相对冷清,依旧还处在起步摸索阶段,开办的情况很不理想。有些公司至今没有开展这项业务,有的在试办了一段时间后就停办了,有的公司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性,但效果并不明显,可以说,目前住宅消费贷款保险并没有在我国住房金融业的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