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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咨询服务
1.7.1概述
1.7.1.1保理的概念
保理,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也叫保收代理,是保理商向出口人提供进口人的资信调查,承担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
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保理商在与出口人订立保险协议前,通常事先要对进口人进行资信调查,只有在进口人资信被认为确实可靠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接受办理。
1.7.1.2保理制度的发展
保理制度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一种结算的方式和法律性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渊源。早在18世纪的欧洲,最初是通过"采用寄售方式的商务代理制逐渐演变成为提供短期贸易融资的保理服务。"19世纪后半叶,保理商从负责销售商品的商业代理人变成了接受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因而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为了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民商法律关系。到了20世纪,保理业有了更为普及性的发展,保理业由适用于一般的国内贸易和个别领域扩至于国际贸易和金融等敏感领域,并且立有专门的法律。保理从传统行业中向外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于国际贸易的需要。因此,从目前国际贸易市场的结算手段来讲,保理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主体的一种较为常用的结算形式和手段。196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以100多家银行所属的保理公司组成了"国际保理局联合会"(FCI),使保理这项国际结算业务有了自己的规范运作秩序。
随着保理业的发展,保理的含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确定,即是指"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资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保理,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当然,保理制度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服务之中,因而"服务"又成为这种制度的实质内涵。保理制度本身也有自己的流程规则和运作规律,虽说它的种类也较为丰富,但无论是哪种保理均离不开其实际内容和基本特征。
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并且操作手段较容易方便,与T/T相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对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国际贸易,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1.7.1.3我国保理制度的现状
保理制度在我国来讲是较为陌生的东西。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在最近10年中,我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大幅度地增加,并且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国际结算的方式问题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保理这项结算方式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我国的国际贸易伙伴提出以保理方式结算,我国又不能提供保理业务,这将势必影响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由此,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是:在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业务的主体少,保理业务范围窄,操作时缺乏经验,没有完善的立法规范,保理法律意识薄弱。
我国国际贸易的结算主要是通过T/T和L/C进行的。其中,T/T成本低,但风险大,生意虽然做成了,可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由于结算方式上的缺陷,往往造成钱货两空的境地;L/C风险较小,但成本增加,这样一来,在那些对价格比较敏感的生意或是中小规模的业务中,双方往往很难达成协议,或虽做成了却可能是一笔亏本生意。保理业务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承兑交单(D/A)或赊销(O/D)为付款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商(Factor)就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出口商做出的一种付款担保,即在进口商因资信原因未履约付款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进行赔付的一种结算制度,相对于另外两种结算方式,保理在风险和成本上介于两者之间,是一种较经济的做法。
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实际的需要而言,保理业务将会逐渐得到广泛性的应用,随着我国加入WTO,这种能够增加营业额、提高风险保障、节约成本、简化手续和增加利润的保理业务必将受到人们的青睐和接受,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除T/T和L/C外,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伙伴将更愿意通过保理的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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